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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,星期五提离职,星期一能走吗?

发布时间:2026-08-16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试用期星期五提离职星期一能否走的问题,我们结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具体规定进行法律依据分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(2012年修正版)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 此处的“三日”为自然日,而非工作日。若员工于星期五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通知,从星期五起算,至下周一恰好满3个自然日(周五、周六、周日),符合“提前三日通知”的法定要求。因此,在用人单位无特殊异议的情况下,员工星期一有权办理离职手续。若用人单位主张“三日”为工作日,则缺乏法律依据,员工可依据该条款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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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离职若操作不当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,以下结合实例说明:
1. 工资结算延迟风险:若员工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离职,用人单位可能以“未按规定离职”为由延迟结算工资。例如:员工星期五口头提离职后星期一不来上班,用人单位以“未收到正式通知”为由,拒绝支付当月工资,员工需通过劳动仲裁维权。
2. 离职证明开具受阻风险:用人单位可能因员工未按规定离职,拒绝开具离职证明,影响后续就业。例如:员工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通知便离职,新单位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时,原用人单位以“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”为由拒绝开具,导致员工无法入职新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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